由于執行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復雜程度與日俱增,法律的滯后性特征導致執行舉措、手段無法滿足執行需求,當前執行工作仍存在一些堵點問題,執行效果離人民群眾滿意尚存較大差距。

當前執行工作存在哪些堵點問題?如何打通執行堵點,確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順利有效執行?新履職的省人大代表、農工黨黨員、四川法之緣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周忻表示:“‘案多人少’是各級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面臨的共同問題,特別是執行案件與一般審判案件不同,法官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成本在查控財產、尋找被執行人等方面,加之很多法院基本未配備輔助人員。”周忻建議,各級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可區別對待執行人員的配備比例,加大執行員額法官和輔助人員的配備比例,進一步緩解“案多人少”的壓力。
其次,周忻認為實踐中還存在執行手段不足的問題。例如,涉及房產特別是唯一住房執行時,法官要執行拍賣房產必須要先查明房產狀況,拍賣后還要將房屋騰退交付競得人,但如果被執行人不配合,法官沒有相應手段無法查看房屋并進行處置,拍賣后又無法交付房屋又易形成新糾紛。需要執行車輛時,由于車輛是移動的,當被執行人不配合交付車輛,法官便難以扣押、處置。涉及公司企業執行時,有時該公司明明在正常生產經營,但卻無法查到其經營收益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對此,周忻建議:“一方面,人民法院要與公安機關形成聯動,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的住房進行查看和騰退交付;由公安交警協助執行人員對被執行車輛進行查扣。另一方面,要與稅務機關形成聯動,通過查詢公司企業交易發票,以便執行人員發現和查找公司企業經營收益。”
此外,周忻還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執行制度。一是明確唯一住房執行和不得執行的標準以及執行預留租金等方式的具體標準,方便執行人員操作執行。二是細分明確分段執行各階段以及不同階段內部執行輔助人員與執行法官之間的職責范圍、責任后果、工作期限等。三是建議執行部門與公安、檢察院、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共同形成拒執追究刑事責任的統一認定標準,確保執行程序移送的案件能夠順利立案追責,特別是促進對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的追責。四是簡化執行轉破產程序,統一認定條件,在充分利用破產制度清理僵尸企業的同時,促進公司企業案件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