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名片:四川省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聯絡委員會副主任

四川新聞網成都1月18日訊(川網集團省兩會報道組記者 李丹 張宇 攝影報道)今年四川省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加大藥品監管力度。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保健食品的亂象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在政協四川省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四川省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聯絡委員會副主任呂琳提出建議,要從整頓保健品市場亂象,完善風險預警監測制度;規范保健品審批流程,強化多部門聯動監管;建立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加強法制管理多方面加強保健品市場治理。
談現狀:保健品市場存在四大亂象
呂琳說,目前,保健品市場存在四大亂象:真假難辨,炒作概念,夸大功效,監管有待加強。保健品市場較為混亂,呈現無序狀態。一是真假難辨。一般而言,普通人所理解的“保健品”是對人體有保健功效產品的泛稱,但這種理解沒有法律或醫學上的意義。目前,只有“保健食品”具有法律定位,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屬性為食品,其他保健品或保健用品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呂琳直言,這一法律和技術上的空白,給了不法分子鉆空子的機會,很多所謂保健品實為內衣、床墊、器械、理療儀、飲水機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傷及人性命但也不具有特別的保健功能。
“二是炒作概念,很多產品功效定位模糊不清,缺乏規范的評定標準和方法。”呂琳介紹,從醫學的角度來看,不少保健品的有效性缺乏證據。一般來說,保健品的原料大多為人參、燕窩、蟲草、靈芝、蜂乳、花粉等,或蛋白質、肽、氨基酸、維生素等營養成分。但近年來,通過熱炒一些醫學概念,如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維生素、碘、鋅、硒等,誘導、欺騙不明真相的消費者進行購買。
而夸大功效、虛假宣傳,也是不少保健品營銷的普遍做法。據悉,我國允許注冊申請的特定保健食品的功能只有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輔助降血糖、抗氧化、輔助改善記憶等27種,超出27項功能范圍的都屬于“非法”,社會上經常聽到的壯陽補腎、活血通絡、益氣固本根本就不在此列。呂琳說,部分企業抓住公眾的認知誤區,在保健品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外包裝、宣傳資料、網頁上明示或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夸大保健效果,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再有就是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呂琳介紹,本輪機構改革之前,國家食藥監局是保健品審批的職能部門,但實踐中保健食品行業監管部門多達7、8家。 此外,保健食品銷售模式日益多樣化,特別是網絡銷售、電話銷售、會議銷售、健康咨詢等方式隱蔽性強、流動性大,易形成監管盲區。
談建議:完善風險預警監測制度 規范保健品審批流程
保健品亂象的社會危害顯而易見,不僅威脅著消費者個人的身體健康、造成財產損失,而且會深刻影響社會風氣,敗壞商業風氣。呂琳建議,可以從多個方面加強保健品市場治理。首先,政府必須明確保健品的慨念和法律地位,明確監管責任部門,如屬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政府應當承擔起法律責任,適實地評估風險和責任,(如陜西、貴州、吉林都出臺了相關保健品和保健用品的地方法規)。這樣才能體現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法律責任。
其次,整頓保健品市場亂象,完善風險預警監測制度。呂琳建議,建立保健品欺詐和虛假宣傳輿情中心,對保健品企業發布的各類信息進行網絡檢測。同時,完善符合保健品安全工作實際的風險評估制度,配齊配強監測儀器設備和技術人員,完善監測網絡,擴大監測范圍和樣本量,提高保健品安全監測水平和能力。不斷擴大監測范圍、指標和樣本量,使保健品安全風險監測覆蓋產地環境、種植養殖、生產加工、貯存流通、餐飲服務、進出口等各個環節。不斷提高監測數據利用效能,加強監測數據的信息共享和評價分析,開展保健品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和風險交流預警,有效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再者,規范保健品審批流程,強化多部門聯動監管。”當前保健品市場的審批流程是多數逐步形成備案,少數注冊審批,呂琳建議,規范保健品審批流程。同時,加強多部門聯動監管。針對利用會議、網絡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銷售保健品,隱蔽性較強,證據難以及時保留固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辦案效率的問題以及其他保健品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的特點,應對執法取證的制度有更加具體細化的設計,在規范取證行為的同時也要讓一線監管人員獲得便于高效執法的授權。此外,監管部門要投放更多的監管資源,多部門聯動加強監管,暢通“12315”“12345”和“12331”等投訴舉報渠道,主動出擊,在本區域內形成足夠威懾。
此外,還要建立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加強法制管理。近年來保健品訴訟案件成倍增長,涉及面廣,不少涉及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訴訟的必經環節。呂琳認為,監管部門被檢察機關提出履職建議的同時,也是監管部門自查和提升監管能力的契機。對于行政公益訴訟,相關部門應積極應對,做好應訴答辯工作。由于保健品領域專業性以及行政行為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檢察機關與相關部門對同一案件或同一行政行為的理解和判斷可能不一致。對作為類行政公益訴訟,要圍繞履職行為是否事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處理裁量是否合理來答辯;對于不作為類行政公益訴訟,則應圍繞是否屬于職責范圍、是否已經履職以及履職是否適當等來答辯。對確實導致公益受損的,要在訴訟中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對生效判決,要不折不扣嚴格執行,完善法制管理,及時主動履職盡責。